(2016)黑12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宝峰申请执行张凤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峰,张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63号申请人:刘宝峰,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凤斌,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刘宝峰申请执行张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凤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兴安审 判 员 李有军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