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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XXX纪念馆申请长沙县天登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纪念馆,长沙天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XXX纪念馆,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长沙天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汨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XXX纪念馆与被执行人长沙天登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沙天登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4)汨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天登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天登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8879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