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铁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铁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56号原告: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卓南村,组织机构代码58479548-3。法定代表人:张新武,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定豪,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建国路25区,组织机构代码73839981-2。���定代表人:杜平,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少祥,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办副主任。被告:彭铁平,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乐市东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审判员 张振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