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132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会,王兆幸,王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第918号原告李永会,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王兆幸,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王秀梅,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会与被告王兆幸、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会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兆幸13万元的工资予以冻结。并以其所有的甘X**号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李永会提供担保的甘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王兆幸13万元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