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284号原告郑某,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省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丁某,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