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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284号原告郑某,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省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丁某,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