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财保17号申请人赵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给被申请人张某的购房定金1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给被申请人张某的购房款定金10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树茂审判员 畅 博审判员 刘燕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菊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