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郭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刑初31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X,男,1973年9月2日生。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拓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在实际经营怀仁县云盛储售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盛公司”)期间,在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山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阴煤运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27日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为201.414万元,税额34.24万元(税款当时已向怀仁县国税局申报缴纳),价税合计235.654万元。2015年9月8日,怀仁县国税局对被告人郭XX的行为进行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拟证实其指控的事实成立。1、书证:怀仁县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便函、税务稽查报告、怀仁县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单、税收缴款书。2、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书证:煤炭购销合同、煤炭运输合同、煤炭运输合同补充协议、煤炭买卖合同。4、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贸同公司”)收煤计量统计表、煤炭代发合作协议、铁路货票、铁路运费杂费收据、发送货票整理报告、列车车厢检测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煤运公司”)的证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东榆林站(以下简称“东榆林站”)的证明、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溪公司”)授权委托书。5、书证:付款通知书、中国民生银行转账记帐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中国银行客户交易回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存款凭条、转账支票复印件、明细账查询单、支付清算类业务凭条、借记卡明细查询单、农业银行取款凭条,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等。6、证人麻XX、宫XX、乔XX、王XX、解X、杨XX、刘XX、苏XX、张XX、张XX、耿X的证言材料。7、怀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XX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于2009年5月15日以其妻子麻XX的名义,成立并实际经营了怀仁县云盛储售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山阴有限公司无实际购销煤炭业务的情况,于2012年2月27日收取了煤炭购买人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609450元的开票款后,以云盛公司的名义为山阴煤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数量8126吨,金额为2014136.77元,税额为342403.23元(税款在同期已向怀仁县国税局申报缴纳),价税合计2356540元。2015年9月8日,怀仁县国税局对被告人郭XX的行为给予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实,云盛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麻XX。证人麻XX的证言材料证实,云盛公司在登记成立时,是郭XX拿她的身份证去登记的。该公司是家族式经营,实际经营人是郭XX,她并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2、怀仁县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其便函证实,云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15年9月28日由怀仁县国税局移送至怀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怀仁县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证实,朔贸同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占用朔煤运公司铁路计划为天津中海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能源公司”)发往秦皇岛一列原煤,共计8126吨。该煤来源于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宝峰选煤厂(以下简称“宝峰选煤厂”),共购入13471.95吨,由朔州市朔城区新福强运输队(以下简称“新福强运输队”)运输。煤款与运费全部为泉溪公司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向为云盛公司开给山阴煤运公司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8126吨,价税合计2356540.00元,税款于当期申报纳税;山阴煤运公司开给朔煤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8126吨,价税合计2489898.44元;朔煤运公司开给中海能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8126吨,价税合计4068000.00元。资金流向为:中海能源公司银行支付4068000.00元给朔煤运公司;朔煤运公司支付山阴煤运公司2489898.44元;山阴煤运公司支付给云盛公司2356540.00元;云盛公司转麻XX信用社银行卡1800000.00元;麻XX信用社银行卡转王加花200万元;麻XX农行卡转王加花356600.00元;王加花转宝峰选煤厂2356540.00元;宝峰选煤厂于2012年3月9日转到泉溪公司2356540.00元。泉溪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宝峰选煤厂3700000.00元煤款,于2011年11月17日支付宝峰选煤厂1284621.5元煤款。4、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云盛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开给山阴煤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货物名称是煤,数量是8126吨,金额为2014136.77元,税额为342403.23元,价税合计为2356540元。5、书证朔贸同公司收煤数量统计表证实,朔贸同公司收韩村(宝峰选煤厂地址)原煤13471.95吨(厂发数量)。付款通知单、中国民生银行转账记帐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实,泉溪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和2011年11月17日先后转给宝峰选煤厂13471.95吨煤炭购销款370万元和1284621.50元,同时佐证了该13471.95吨原煤与云盛公司无关。6、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证实,宝峰选煤厂与朔贸同公司订立了煤炭购销合同;朔煤运公司分别与朔贸同公司、中海能源公司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7、书证煤炭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证实,泉溪公司与新福强运输队签订了运输煤炭协议。运输内容为,新福强运输队将泉溪公司从宝峰选煤厂购置的煤炭运送至东榆林煤站。付款通知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实,泉溪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转入新福强运输队运费509409.62元。8、书证煤炭代发合作协议证实,朔贸同公司与泉溪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了煤炭代发协议。朔贸同公司以自有的东榆林煤炭集运站为泉溪公司提供至秦皇岛港的煤炭代发服务,泉溪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泉溪公司有权以朔贸同公司名义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署煤炭购销合同,双方依此合同签署煤炭购销合同。书证授权委托书证实,张存孝代表泉溪公司与朔贸同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并负责煤炭购销及东榆林煤炭集运站的相关管理。9、朔州车务段东榆林站证明证实,2011年11月28日朔贸同公司向该站请车,于2011年11月30日装车。朔煤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是铁路计划管理单位,在朔贸同公司专用线煤2道立户,负责朔贸同公司计划管理及提报。2011年11月30日发往秦皇岛港口的8160吨煤炭系朔贸同公司发运,所发煤炭的销售票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均由朔贸同公司提供。书证铁路货票、发运货票整理报告、运杂费收据、朔贸同公司装车检测单证实。2011年11月30日朔贸同公司的煤炭装列车一列,共102车,计8160吨,该列货车从东榆林站发至秦皇岛港口。10、证人解X的证言材料证实,发往秦皇岛的8160吨原煤具体供货方是宝峰选煤厂,销售至朔贸同煤站时,朔贸同公司的员工参与了原煤上站的过磅计量等工作。负责将8160吨原煤运输至朔贸同公司煤站的是泉溪公司的授权人张XX。朔贸同公司与泉溪公司签订了《煤炭代发合作协议》。泉溪公司购进原煤共14000多吨,已发出8160吨,还有6000多吨未发。证人张存孝的证言材料证实,是他代表泉溪公司和朔贸同公司签订的合同。证人王XX的证言材料证实,泉溪公司从宝峰选煤厂拉了煤,从朔贸同公司煤站走了一列煤。并证实泉溪公司没有购买云盛公司的煤。11、证人宫XX的证言材料证实,朔贸同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发往秦皇岛原煤8160吨,该煤的供货方是宝峰选煤厂,货权是泉溪公司的,是泉溪公司和朔贸同公司签订的代发协议。同时证实云盛公司没有在朔贸同公司上过煤。证人耿X的证言材料证实,泉溪公司从宝峰选煤厂购进煤炭14000多吨,这些煤发往秦皇岛一列,大约8000多吨,剩下的6000多吨还存放在朔贸同公司的煤台上。同时证实了泉溪公司的张XX从云盛公司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了这一列煤款。12、证人乔XX的证言材料证实,2011年11月份朔煤运公司从山阴煤运公司购入的8126吨煤炭,是从朔贸同公司煤站运走的。结算这8126吨煤款时,是从云盛公司开的进项发票。证人杨XX的证言材料证实,2012年2月份,山阴煤运公司取得了云盛公司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56540元。后来他又给朔煤运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刘XX的证言材料证实,山阴煤运公司售给朔煤运公司的8126吨煤炭就是朔贸同公司发运的煤,目的是为完成上级公司的任务指标,同时也能得到收入。13、证人苏XX的证言材料证实,2011年11月朔煤运公司与中海能源公司有8126吨煤炭购销业务。中海能源公司是朔贸同公司的人领着一个老头与朔煤运公司联系的,是占用朔贸同公司的煤台,使用朔煤运公司的计划发运煤炭。朔煤运公司根据到港计量确认结算数量。结算时是山阴煤运公司给朔煤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证人张XX的证言材料证实,中海能源公司不是朔煤运公司找的,是发煤站自己找的,朔贸同公司发出煤后朔煤运公司只负责开票结算。结算8126吨煤款时,是山阴煤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各区县为了做好煤炭销售管理,销售业务必须通过县区煤运公司结算。14、书证中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2012年3月8日山阴煤运公司转入云盛公司2356540元。15、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存款凭证、转账支票、农村信用社明细查询单证实,麻XX(郭XX妻子)个人信用社银行卡(卡号尾数为5073)于2012年3月8日先后存入20万元和180万元。16、书证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类业务凭证、借记卡明细查询单证实,麻XX信用社银行卡(卡号尾数为5073)于2012年3月8日转给王XX银行卡(卡号尾数为5210)200万元;书证银行取款凭条、借记卡明细查询单证实,麻XX于2012年3月8日从农行卡(卡号尾数为2110)转给王XX农行卡(卡号尾数为5210)356600元。17、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申请书、借记卡明细查询单证实,王XX于2012年3月9日用农行卡(卡号尾数为5210)转给宝峰选煤厂2356540元。1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单证实,云盛公司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于同期申报缴纳。19、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王XX于2012年2月27日从银行卡(卡号尾数为5210)转给麻XX银行卡(卡号尾数为2712)609450元。20、证人王XX的证言材料证实,2011年张XX在朔贸同公司发了一列煤,朔贸同公司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XX让她去找郭XX,最后郭XX给开具了8126吨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她拿上发票去山阴煤运公司结的账。同时证实,山阴煤运公司把款先转到云盛公司,郭XX又把款转到她的银行卡上,她又把款转到了宝峰选煤厂的账上,宝峰选煤厂再把款转到泉溪公司的账上。并证实,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天,张XX给了她60多万元,她用银行卡打在了郭XX的银行卡上了。这60多万元包括可持续发展基金、增值税、准销票三项。21、书证缴款书、怀仁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税务机关对被告人郭XX的行为已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已缴纳。2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XX于2015年10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郭XX的基本情况。23、被告人郭XX的供述供认,云盛公司是其以妻子麻XX的名义开的,是他们一家开的煤场。2012年2月的一天,他给山阴煤运公司开了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约200多万元,税款已于同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票是王XX取走的。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王XX给打了些款,打在了他妻子麻XX的银行卡上了。同时供认,山阴煤运公司和朔贸同公司都没有和云盛公司购买过煤炭。2015年9月他被怀仁国税局罚款20万元,并已缴纳。上列各证据,经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各个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各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目无法纪,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X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云代理审判员 王贵有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