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艳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桃溪堡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桃溪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桃溪堡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桃溪堡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桃溪堡村村民委员会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5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桃溪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账户号:27010818012010000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桃溪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账户号:27010818012010000100)中的存款22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