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4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初1465号原告孟某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被告范某某,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婷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2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9月6日生育一女孟���欣。由于原告长期在部队服役,双方了解不多,婚后发现被告对待原告母亲不孝、疑心重、个人主义膨胀、性格偏激,近年来在家庭关系和社交关系方面与原告产生矛盾频繁,经常谩骂原告及家人,严重影响了家庭关系、影响了原告的事业,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经被告养母、亲哥及原告单位领导出面调解无效,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从2013年1月30日至今,双方已经分居没有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后,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事后被告反悔,致使现在离婚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双方的感情,故起诉至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由原告抚养,女儿抚养费对被告不做要求;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告银行卡中有现金26700元、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马家沟经济适用房一套、位于望江锦苑地下二层车位、车牌��为川Axx**小型轿车一辆;夫妻的共同债务:房屋按揭贷款15万元,贷款15年,月供1260元左右,按揭贷款不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愿意自己承担该笔贷款;不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现金);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范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领取结婚证后在部队租住房屋。婚后被告未对原告的父母不孝,也没有教唆女儿对原告的母亲不孝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一直在家照顾女儿,没有出去工作,女儿孟家欣已经快18岁了,被告想挽救这个家,如原、被告离婚会给女儿造成影响,被告非常爱这个家。经审理查明,孟某某、范某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6日生育一女孟家欣。在共同生活中,孟某某、范某某因琐事偶有争执,双方曾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3月9日,孟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孟某某提交的孟某某、范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及孟某某、范某某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孟某某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述了相关事实,并提交《离婚协议书》予以证明,但范某某不予认可。在本案诉讼中,范某某仍表示对孟某某是有感情的,婚后偶有争执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能够和好,遂不同意离婚。在孟某某现有证据条件下,无法证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也不能就此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范某某有和好的诚意与愿望,孟某某应当珍惜以往感情,给范某某和好的机会。孟某某、范某某婚姻基础较好、夫妻之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孟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对孟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支持,本院对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勤琴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