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少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曹树森、杨丽华等与闫伟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树森,杨丽华,曹先慧,曹先萌,闫伟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少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树森。系死者曹春江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华。系死者曹春江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先慧。系死者曹春江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先萌。系死者曹春江之女。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瑞和,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伟廷。上诉人曹树森、杨丽华、曹先慧、曹先萌因与上诉人闫伟廷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先萌一审时不满十八周岁,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民事权利,因一审未查明其法定代理人情况,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宝成代理审判员  邵 淼代理审判员  刘宇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