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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怀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怀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427号原告北京怀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小区43号楼北20米。法定代表人孙桂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郭海燕,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佳文(被告之子),1992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北京怀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东物业公司)与被告郭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建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东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明、被告郭海燕的委托代理人陈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东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居住在怀柔区钓鱼台小区×号楼×单元×室,该楼房建筑面积225.45平方米,物业服务由原告提供。原告向被告收取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8日的物业服务费时,被告拒绝交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海燕给付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8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8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海燕辩称,原告所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欠费时间及欠费数额属实,未交费的原因是物业服务不到位,包括私家车被刮蹭、房屋漏雨、家中被盗等。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海燕系怀柔区钓鱼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25.45平方米。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8日,怀东物业公司为该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为:公共秩序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平方米1.2元、保洁费每户每年每平方米1.2元、绿化费每户每年每平方米0.9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户每年30元、化粪池清掏费每户每年30元;管理费每户每年每平方米2.4元、小区公共设施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平方米1.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被告郭海燕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被告也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被告虽辩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之间存在明显差距,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怀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六月八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八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四千八百四十六元。如果被告郭海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郭海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