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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元世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字第408号金元世,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元世与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2029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将执行款12029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元世。本院(2016)吉2404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金元世与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