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农民,住肥西县山南。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址长丰县,现住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供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张某、孙某的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伙同林上熙(刑拘在逃)租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瑞徽苑小区商铺S7-101室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其中,该室内设有能正常运行的赌博性游戏机包括“六狮王朝”连线机八台(计8个操作单元)、捕鱼机二台(每台8个共计16个操作单元),上述总计24个操作单元,通过上分、下分等方式供他人赌博,后在使用的过程中部分游戏机操作平台损坏。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聘请被告人孙某为该游戏机室的服务员,后因该游戏机室经营状况不好,被告人孙某在该游戏机室入股10000元,并与张某约定其占该游戏机室的一半股份,后和被告人张某以及林上熙三人共同经营该赌博性游戏机室。2015年10月初,该游戏机室由瑞徽苑小区商铺S7-101室搬至附近的S7-103室。同年10月19日,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被长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捕鱼机二台(其中一台不能正常使用,另外一台有7个操作单元能正常使用)、“六狮王朝”连线机八台(8个操作单元均能正常使用),被告人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孙某经营该赌博机房,前后共计营利人民币14000元,二被告人各自分得人民币7000元。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长丰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长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记录,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侦查实验笔录,证人任某、郑某、詹某、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孙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孙某开设赌博机室,查获时共设有能正常运行的赌博性游戏机九台,共15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营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孙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张某、孙某各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共计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对被查获的十台赌博机(计24个操作单元)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还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