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66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温峤镇中街村龙鸣北路路段时,与夏某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当晚,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本市温峤镇龙鸣北路烧烤摊前抓获被告人林某。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夏某已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夏某、蒋某的证言,呼气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事故车辆照片,现场抽血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