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4民初300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2006年12月18日,原、被告在外打工时认识,自由恋爱,2007年6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2010年3月29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初感情较好。2007年10月31日生一男孩名叫张某甲,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已分居生活满两年。原告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2015年12月,双方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原、被告在外打工时认识,系自由恋爱。2007年6月20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3月29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初感情较好。2007年10月31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纠纷发生,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前经过三年多的了解和接触,且生有一子,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今后加强理解和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其证据不够充分,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