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建成诉张旭飞、潜国清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张旭飞,潜国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229号原告:张建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丽,长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旭飞,男,汉族,农民。被告:潜国清,男,汉族,农民,住长治县韩店镇潜家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诉被告张旭飞、潜国清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