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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6年1月7日因涉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高雪丽,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高雪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月6日5时许,经事先预谋窜至莱阳市龙大屠宰场院里,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取宋守庆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鲁Y×××××黑色鑫源400摩托车一辆。案破后,该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失主宋守庆的陈述;证人张俊荣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烟莱阳价鉴字[2016]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勘验、搜查笔录(被盗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搜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赃物追回并发还失主,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殿章审 判 员  孙高强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