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月明与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申月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兵,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原审起诉人申月明因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月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权益的,不应准许。上诉人申月明在第二审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月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杨成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