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滁州市警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陈玉宝、李恩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宝,滁州市警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李恩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宝,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警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7301962-2。法定代表人: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洪飞,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恩全,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审被告:李恩全。上诉人陈玉宝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玉宝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滁州市警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玉宝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滁州市警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玉宝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滁州市警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上诉人滁州市警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陈玉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代理审判员 郭东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陈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