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武锦平与姬媛、武耀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锦平,姬媛,武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85-1号申请人武锦平,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姬媛,女,电力集团职工。被执行人武耀波,男,电厂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锦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姬媛在榆阳区***在建房屋(***小区7-10401室)一处;扣押期限为二年,现因查封期限将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姬媛在榆阳区***在建房屋(***小区7-10401室)一处的首付款人民币1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