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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与马永峰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马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地址:崇信县锦屏镇环城西路4号。负责人常永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彦军,系该支行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马永峰。本院(2015)崇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永峰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借款本金32383.63元、利息2342.8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0元、执行费420.9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本院强制执��。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永峰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借款本金32383.63元、利息2342.8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0元、执行费420.9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李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