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福宝与赵彦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宝,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92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宝,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被执行人赵彦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黄福宝与赵彦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款11459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彦军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