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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宁、李阳、王德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宁,李阳,王德亮,杨静,杨文远,王玉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49-1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勇,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宁,住址:德州市。被告:李阳,住址:德州市。被告:王德亮,住址:德州市。被告:杨静,住址:德州市。被告:杨文远,住址:德州市。被告:王玉杰,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被告杨静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静的位于平原县南苑小区A-7幢4单元xxx室的楼房一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