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袁意枝与杨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意枝,杨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意枝。被执行人杨丽华。申请执行人袁意枝与被执行人杨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269.19元,未执行标的额5269.1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