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袁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鹏。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边均福,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秦秋香,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鹏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鹏及其辩护人边均福均到庭了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袁鹏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袁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次要作用,系从犯;2、运输的毒品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3、被告人袁鹏系坦白;4、被告人袁鹏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良好;请求对被告人袁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袁鹏为非法牟利而运输毒品,将用黄色塑料包装的70包毒品海洛因吞服藏入体内,从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出发至大理,于次日乘坐MU9734号航班前往长沙。被告人袁鹏到达长沙黄花机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告人袁鹏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从体内排出70包用黄色塑料包装的白色圆柱形物体。经鉴定,从被告人袁鹏体内排出的70包用黄色塑料包装的白色圆柱形物体净重37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5.4%。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袁鹏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登机牌,指认照片,短信照片,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袁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鹏采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7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鹏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被告人袁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整个运输毒品环节,都是被告人袁鹏独立完成,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因此被告人袁鹏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鹏系从犯一节,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据实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果久人民陪审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董秀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