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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丽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李方亮,孙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李方亮,孙永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9民初154号原告张丽荣,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代表人刘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瑞蓬,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委托代理人赵广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李方亮,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孙永明,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荣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李方亮、孙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荣于2016年4月22日以三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张丽荣负担253元,退回原告253元。审 判 长  赵良悦代理审判员  任广章代理审判员  刘 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