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d庆兰与高西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兰,高西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43号原告孟庆兰,女,汉族,农民。被告高西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兰与被告高西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永彬人民陪审员 赵福利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廉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