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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9行审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白玉恒、陈秀兰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玉恒,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9行审04号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长顺县长寨街道办长发路。法定代表人郭方云。委托代理人雷旃,系代化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白玉恒,男,1980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长顺���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秀兰,女,1978年6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白玉恒、陈秀兰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白玉恒、陈秀兰夫妇于2015年6月15日政策外生育第三孩。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属实后,以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为由,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于2015年10月18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长卫计告(2016)代化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拟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告知相关依据及法定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期限。���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期满后,同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依法下达了长卫计征决字(2016)代化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白玉恒、陈秀兰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壹万叁仟伍佰圆整(¥13500)。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30日内履行。并依法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相关权利和期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具备法定的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长卫计征决字(2016)代化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白玉恒、陈秀兰承担。本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娟审判员 郭兴益审判员 陆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召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