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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3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蔡某某,男,1974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发林审 判 员  罗玉蓉人民陪审员  李仙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巨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