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3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蔡某某,男,1974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发林审 判 员 罗玉蓉人民陪审员 李仙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巨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