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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马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马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郭玉轩,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立强,山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马立强金融借款、质押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鲁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居山审判员  陈远生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阎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