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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贾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刑初30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该局逮捕。辩护人何国华,河南大××律师事务律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及其辩护人何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醉酒后驾驶豫D×××××号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城区鲁平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车管所附近时,该桑塔纳轿车的左前方与其前面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所骑的爱玛牌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周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上乘坐人张某甲重伤���经鉴定,死者周某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从送检的贾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98mg/100ml。经认定,贾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张某甲无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贾某乙、王某证言、被告人贾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平顶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平顶山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检字(2015)第607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尸)鉴(法医)字(2015)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鉴定所平和平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350号鉴定意见书、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Z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何国华辩称,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61960元,现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醉酒后驾驶豫D×××××号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城区鲁平大道自东某行驶至车管所附近时,该桑塔纳轿车的左前方与其前面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所骑的爱玛牌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周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上乘坐人张某甲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经鉴定,死者周某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从送检的贾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98mg/100ml。经认定,贾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张某甲无责任。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贾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周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周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甲16万元人民币(已当庭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周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被害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贾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某甲供述:昨天下午六点多,我开豫D×××××号黑色桑塔纳车去鲁平大道应河桥那的夜市摊吃饭,因为这段时间和老婆闹离婚,心里烦,一个人去喝了三两酒。九点多,开车沿鲁平大道由东某回韩某的家,当走到新城区车管所门口附近时,从对面过有大车,车灯很亮,我看不到前边的情况,突然感觉车咯噔一下,我就赶快停车,下车看到出事故了。我赶快用我的手机(182××××8333)报警了,因为当时慌,我记不清报的是110还是120。报警后我又坐回车里,停了没多长时间,有人过来拍我车门,我怕挨打,就没下车���停了一会,过来几个人,我就又回到现场,那女的对一男的说,就是那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开的车,那男的二话不说就拽我,那男的拉住我的左手就咬,我甩开就又跑到路南边,等警察来了我就去跟警察说是我开的车,就上车了。我第一次下车看到有人受伤,因当时紧张的很,没敢细看。四车道,我在北边慢车道走。我怕挨打,就没下车,等事故科的人来了,我就上了事故科的车,我对事故科的人说我开车碰住人了。我当时下车看到碰住的电动车了,没敢细看,就扭脸打电话报警去了。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5年10月7日晚上九点半,我和我妈骑电动车从新城区出发,由东某走到鲁平大道车管所附近,快到我村了,当时我妈带着我走慢车道,走的很靠边,不知道咋回事,有辆车就撞上我们,当时懵了一分钟,我找不到我的手机,看我妈被撞的很严重,我看���黑色桑塔纳司机没下车,我就去拍司机的车门,司机不下车,我看到从西边过来一辆出租车,停在现场,我跑过去让出租车司机报警,我去找我的手机,找到后我给我爸打了电话。我爸赶到现场这段时间司机一直没下车,我爸快来之前,司机下车向东朝梁庄路口去了,等我爸来了之后,那个司机又回来,我跟我爸说就是这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开的车,我爸跟他理论,不知道什么时候司机又走了,120来后把我拉医院了。我拍车门时司机在车内拿着手机,屏是亮的。3、证人张某乙证言:昨天晚上10点9分,我女儿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快过去,说她妈在车管所门口撞的很厉害。我大概五分钟到现场,见我老婆周某躺在地上不会动了,旁边有一黑色桑塔纳,没有司机。我女儿让我赶快打120,又过几分钟,从新城区方向过来一穿白色短袖的男的,我上去和他理论��他就跟我打架,我女儿说赶快报警吧,救人要紧,那个司机后来也不知道转哪去了,我就在现场等,过了一会120到了,说我老婆已经死了,把我女儿拉第二人民医院了。后事故科的人也赶到了,在勘查现场,一会那个司机又转回来了,说他是司机,事故科的人把他控制后把他带走了。周某和张某甲是在伟太制帽厂上班,晚上九点半下班,走车管所门前那条路。4、证人贾某乙证言:昨天晚上十点多钟,我儿子贾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车在车管所那撞住人了。我说人撞的咋样,他说没事。后一朋友跟我说在车管所那有个事故,像是我家的车,人被撞的很严重,我打听到伤者在医院,就到二院看,及时给人家交了医疗费。我去医院路过现场时已经什么都没有了。5、证人王某证言:2015年10月7日晚上九点多,我开出租车拉客人走到鲁平大道车管所东边六七��米,看到路北边停一辆黑色轿车,有个女的站在轿车的驾驶室那拍驾驶室的车门,我因急着送客人,没停,送完客人掉头往回走,看到黑色轿车前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地上躺个人,我停车后,刚才拍车门的女的跑到我跟前说:你帮我报个警。说完又去轿车那,我用手机报了110,报完警我就开车走了。6、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Z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时间:2015年10月7日22时10分许;事故地点:平顶山市鲁平大道梁庄村路段;事故成因分析:贾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分道通行规定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贾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张某甲无责任。7、��告人贾某甲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证实双方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贾某甲家属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周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甲16万元人民币(已当庭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周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被害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贾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有被告人贾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结果、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尸)鉴(法医)字(2015)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检字(2015)第607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鉴定所平和平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350号鉴定意见书、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平顶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单、平顶山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61960元,又与本案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贾某甲投案自首,归案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姚���人民陪审员 姚 秋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