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永、殷先桂、杨晓蓉等萱与被执行人罗建国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殷先桂,杨晓蓉,罗某,罗某1,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罗永,男,生于1964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殷先桂,女,生于1965年8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晓蓉,女,生于1989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罗某,男,生于2012年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罗某1,女,生于2014年6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罗建国,男,生于1978年6月,汉族,驾驶员,住巴中市巴州区。(2015)巴中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罗永、殷先桂、杨晓蓉、罗某、罗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中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