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1238号原告黄某。被告周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相信双方今后多以家庭为重,加强沟通,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双方的感情裂痕仍有弥合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