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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周红与余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周红,余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955号原告:罗周红。被告:余正林。原告罗周红为与被告余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余正林支付原告铝合金、玻璃材料款340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余正林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周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到原告店内购买铝合金和玻璃材料,共计货款人民币6408元。2011年2月23日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元,尚欠货款3408元未支付。被告余正林予以签名确认,但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时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正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周红货款3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正林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