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郫县瑞博活动房经营部与罗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郫县瑞博活动房经营部,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郫县瑞博活动房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团结镇白马村2组。法定代表人郑应成,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剑敏,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攀,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彬,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郫县瑞博活动房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郫县瑞博活动房经营部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彬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2325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