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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尚厚成与廖从香、尚晓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厚成,廖从香,尚晓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厚成,男,1939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从香,女,1942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被申请人尚晓红,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申请人廖从香的长子。申请再审人尚厚成因与被申请人廖从香、尚晓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和本院(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尚厚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维护一审判决第一项,纠正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恢复九处围墙的原状,退回占用申请人园地及风景林,停止一切侵害。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邻居,双方因为土地及通行多次发生纠纷。1989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土地管理发生纠纷,后经桑植县沙塔坪乡人民政府处理过。被申请人廖从香之夫尚本安(已故)拆毁申请人猪栏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被申请人廖从香作为猪栏地基实际占用人应当承担恢复申请人被毁猪栏的责任。200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因为通行问题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廖从香与其夫尚本安(已故)将申请人部分围墙拆毁的事实清楚,但申请人认为自已房屋周围的部分围墙并没有阻碍被申请人通行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毁坏的部分围墙的损失,是当事人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尚厚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尚厚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 立审判员 王艳欣审判员 田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荷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