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911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栖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柴家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文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文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曼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