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768号原告: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甲。法定代表人:王伟云。委托代理人:刘健,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甲。法定代表人:方德弟。委托代理人:曾昌飚。原告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国审 判 员 唐 卫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