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06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26号A14栋2楼A面。法定代表人赵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森兴,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887弄73号。法定代表人丁明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之、卢建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原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