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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定英、吴建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英,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李定英被执行人吴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000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建新(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建新(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建新(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建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70122.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