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谢延庆申请执行牛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延庆,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谢延庆,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史川行政村背庄村村民,住安塞县化子坪镇。被执行人牛杰,女,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化子坪镇砭山行政村。申请执行人谢延庆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牛杰向申请执行人谢延庆支付货款17400元,承担该货款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61元。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谢延庆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请求我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延庆自愿向本院递交的撤回(2016)陕0624执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李世翔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