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魏国福与王权、王伟东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福,王权,王伟东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30号原告:魏国福,男,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小城子村三组。被告:王权,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东升街。被告:王伟东,男,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福与被告王权、被告王伟东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国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7元(魏国福已预交),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魏国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卞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