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邵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邵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0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吴刚。被告:邵伟,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薛柏,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邵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免交)。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