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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239号原告梁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刘某,女,1979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