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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洪声伦与陈平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声伦,陈平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69号原告:洪声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了原告洪声伦诉被告陈平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声伦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声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洪声伦承担。审 判 长  朱品波人民陪审员  邢献芝人民陪审员  缪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