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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谷某与姚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姚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15号原告:谷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黄庆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姚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仲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姚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