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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荣立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立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3刑初79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立勋,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立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世凯、书记员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立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荣立勋驾驶辽FE22**号未年检轿车沿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窝凤沟村炮石沟组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刘景元骑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刘景元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荣立勋驾车离开现场。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荣立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景元无责任。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景元系因机动车肇事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荣立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被告人荣立勋与被害人刘景元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景元家属15万元,得到被害人刘景元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荣立勋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荣立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关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接触部位勘验书,协议书及收据,谅解书,死亡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立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荣立勋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荣立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对被告人荣立勋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荣立勋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立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