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金松月与高龙爱、崔永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松月,高龙爱,崔永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37号申请执行人金松月,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高龙爱,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崔永植,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松月与被执行人高龙爱、崔永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龙爱、崔永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松月向本院申请,要求参与延吉市法院执行的二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我院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延吉市法院后,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将17,800.00元转给我院。我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上述款项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除已执行的上述款项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