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绪德与任志明、董继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德,任志明,董继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79号原告王绪德。委托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明。被告董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德诉被告任志明、董继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绪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绪德负担。审 判 长 XX睿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