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俊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413号原告: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俊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